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毒品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贩毒罪和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2021年7 月,桓台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吸毒人员从一名贩毒嫌疑人处购买毒品,但该嫌疑人却从不露面。经进一步侦查,办案民警确定嫌疑人苗某某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并盗取他人账号接受毒资,再向其本人的移动支付账号、银行卡账号转账,进行“层层洗白”的犯罪事实。其间,办案民警奔赴东北三省开展追踪,最终在淄博将苗某某抓获。面对苗某某归案后负隅抵抗、拒不交待的情形,办案民警成功打造证据齐全、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程序完整的证据链条,顺利将苗某某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了检察院指控苗某某的犯罪事实,对苗某某贩毒、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一并全部予以惩处。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淄博市首例提起公诉的“自洗钱”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机关全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实现了罪无遗漏、不枉不纵的法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