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瓮安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娄某友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3人提供银行卡给张某义、任某全洗钱走账,累计流水达89万余元,并按照两人的安排使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帮助取现,累计金额达8万元,娄某友从中获利900元。另外,在张某义、任某全转账洗钱过程中,娄某友还为两人提供驾驶服务。
瓮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娄某友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娄某友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娄某友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