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谷城县人民法院
近日,谷城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洗钱罪案,涉案资金达3亿,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
案件详情
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某注册成立公司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夸大其公司经济实力,并许以月息0.9%至1.3%的高额利息回报,到期返本付息,随用随取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到公司存款。经审计,2012年11月9日至2021年10月31日,周某名下公司及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808人吸收资金39300.3万元,未归还资金7515.3万元。
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周某在无能力兑付公司投资人本息的情况下,为延续公司生存,偿付投资人本息等开支,周某以工程项目投资急需资金、帮助王某完成贷款任务等为由,先后向白某等27人提出借款,并许诺由此产生的贷款本息均由其归还,经审计,除案发前周某归还白某等27人151余万元网贷本息外,白某等人合计被骗879余万元。
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10月25日,该公司非法吸收投资人汪某某等人投资款922.5万元,周某将其中的17.97万元汇入其丈夫陈某(另案处理)名下银行卡,用于归还房贷、车贷、信用卡欠款、车辆违章罚款。
经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和洗钱罪,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谷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486.5万元,退赔陈某等27名诈骗罪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余元。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周某公开宣传月付高额利息,到期还本付息,看似收益很高,但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超出银行利息的投资都须谨慎。广大群众在面对包装华丽的项目、高额回报、返本分红等利诱时,要保持清醒谨慎的态度,不要被犯罪分子的华丽外衣所迷惑,守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