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Plus
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对被告人詹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詹某退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詹某明知詹某甲(已判刑)等人频繁到其店中选购大量大额黄金首饰,并使用他人银行卡分多笔进行刷卡支付。在此情况下,詹某作为长期从事黄金珠宝销售的经营者,明知这些人选购和支付方式存在明显异常,为获利仍继续使用其金店内多个POS机为詹某甲等人刷卡出售黄金首饰,协助转换涉案赃款。
经核实,被告人詹某收取詹某甲等人交付的款项共计6975548.24元,系9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款项。2022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詹某在其珠宝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钱款仍协助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现在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黑钱变黄金、黄金变现等手法,实现非法资金合法化的目的。而在此过程中,金店经营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上游犯罪,不会触犯法律,但这种职业帮助套现行为早已受刑法规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行为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更容易得逞,追赃挽损难度更大,也是国家机关打击的重点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在此警醒金店经营者,提高警惕,拒绝诱惑,如遇到顾客购买大量黄金首饰或购买方式异常,要核对购买人的银行卡与其本人身份证是否一致。一旦遇到可疑情况,应当终止交易并及时报警,决不做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