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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跑分”案,判了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首例数字人民币“跑分”案件于近期正式宣判。

在经历了4年多试点后,当前数字人民币普及度已大大提升,逐步实现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各环节的应用和落地,并因其法偿性、便捷性、可溯源性和安全性等特征而备受青睐。但也有一些不法之徒盯上了这一新兴科技工具。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海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跑分”案件。经审判,多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金。

从披露案情看,不法分子利用数字人民币不同账户等级的差异,交易隐蔽性、可控匿名等特征,挑战法律的底线。记者了解到,“跑分”是一种“洗钱”行为,具体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转账到指定账户,并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

ATM揭开虚拟币洗钱

20235月底,某银行ATM机现钞几乎被神秘人士取空。明显“超标”的账户数量,过于频繁地兑换次数,短时大量的取现金额,引起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警觉,随即报案,就此揭开了一起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分子拆分转移赃款进行“跑分”的团伙犯罪案件。

去年5月上海杨浦区的某银行ATM机处,汪某在短短两小时内,使用10多个不同手机号码注册的数字人民币账户,通过ATM数字人民币兑换功能取现30笔,金额高达12.3万元,几乎将当时ATM机内存放的现金全部取空。

从披露的案件细节看,不法分子已经开始研究使用数字人民币开展不法行为。

原来,伴随着数字人民币的快速发展,为适应支付方式出现的新变化,该银行积极进行数字人民币的对接与智能设备的升级,上新了数字人民币ATM兑换功能,只需“手机号码+验证码+支付密码”,即可从ATM机内兑换取出现金。

在此背景下,自202352日起,肖某为非法牟利,利用数字人民币四类账户非实名、手机验证即可开立等特征以及ATM兑换取现功能,招募阚某、汪甲、汪某、陈某、杨某等人组建“跑分车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将上家提供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四类)内钱款取出,并从中赚取“手续费”。

肖某作为“跑分车队”负责人,与上家沟通确定需要取现的金额后,由阚某等人向虚拟币商龚某、黄某购买兑换虚拟货币,并将获取的虚拟货币支付至上家指定账户。上家收到后将对应金额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和密码发送给肖某,由肖某转发给“车手”汪某等人,由“车手”使用上述数字人民币账户、密码至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取现后转至指定银行账户。

一番操作,借由数字人民币账户,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资金就这样被“洗白”了。

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披露,为赚取更多“手续费”,肖某还从他人处购买多个手机号码、30余部手机,注册多个数字人民币账户(四类)提供给上家用于接收钱款,并通过上述相同手法,将进入数字人民币账户内的钱款取出。

经司法审计,20235月至6月间,肖某带领“跑分车队”共计从900余个数字人民币账户中取现1000余万元,其中80余万元系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钱款。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阚某、汪甲、汪某、陈某、杨某、冯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8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千元至四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龚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赵静表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中的“明知是犯罪所得”作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辩的有力“武器”。

赵静提示,切勿贪图小利,为了高额报酬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跑分”“洗钱”,更不能相信所谓的躲避侦查、应对讯问的“话术”。本案中,肖某、阚某、汪甲、杨某、冯某五人取现金额中,查实由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的钱款均达10万元以上,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飞表示,利用数字人民币交易的隐蔽性、可控匿名等特征进行的新型犯罪,自欺欺人能躲避侦查,实际上抽丝剥茧则原形毕露,与通过多个账户取现本质相同,无从遁形。要守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个人信息,不要被他人利用,更不要主动获取非法利益,否则征信受限,寸步难行,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