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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审查发现受贿人有“自洗钱”行为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2-20

来源:检察日报

收了贿赂后,想着以虚构债权债务假还钱来逃避打击,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又给自己增加一项洗钱罪行。

李某是一家国企分管工程款结算业务的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工程款结算上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500余万元。

2023年初,看到单位领导接受调查,心虚的李某联系送给他好处费的市政某公司董事长王云(化名),与对方约定将500余万元的受贿款以归还买房借款的名义暂时存放在王云处。王云担心事情牵涉自己,表示可以将钱款先放在他这里保管,等事情过去之后再还给李某。为了让“还款”看上去更真实,李某将自己名下一处房屋的房产证交给王云,制造虽已还款但房产证忘记拿回的假象。不久,李某受贿案发。

20238月,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当地监察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期间,检察官发现,李某让王云保管受贿款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

“以前,李某的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上游犯罪既遂后的延续,一般不再另行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扩张了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将上游犯罪嫌疑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转账等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李某收取好处费时受贿犯罪就已既遂,后其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将资金转移给他人,虽是逃避处罚的行为,但本质上是将受贿所得的钱款性质变成了还款,属于“自洗钱”。

近日,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