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津县人民法院
3月25日、3月28日,宁津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某等4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罪,陈某甲等14人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宁津法院院长任运通担任审判长,与法官董长胜、朱磊组成合议庭审理,宁津检察院检察长杨光、检察员李淑萍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犯罪
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徐某、陈某某、范某某在陈某乙(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渡至缅甸,先后流转多个电信诈骗团伙。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徐某、陈某某、范某某主动联系加入某网络裸聊敲诈团伙,成为该恶势力组织成员,按照组织分工参与敲诈勒索。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3年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潘某、徐某某明知他人为缅北裸聊敲诈勒索犯罪组织转移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并对接被告人严某某、庹某、谢某某等人继续寻找卡主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资金,组织被告人持银行卡取现,协助转移犯罪所得。
庭审中,在审判长任运通的主持下,公诉人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全面细致阐述和精准指控。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依据事实和法律分别进行答辩。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庭审过程规范顺畅,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系境内人员涉嫌在境外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的典型案件。随着互联网深入生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尤其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公司化产业化趋势明显,他们在全网范围内搜罗被害群体,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境内以利益引诱使用他人银行卡洗钱。本案提醒大家,保持健康上网习惯,不要随意点击未知链接,不要随意出租或出借自己的收付款账户等,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