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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696.6万元,“85后”国企领导犯受贿罪、洗钱罪获刑15年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04

来源:凤山法院、河池中院

72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柱林犯受贿罪、洗钱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黄柱林利用担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招投标等职务便利,伙同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某怡(另案处理)为韦某当、黄某、陆某、梁某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审批、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非法收受韦某当、黄某等人给予好处费共计2654.1万元,其中黄柱林分得1109万元。另外,黄柱林利用职务便利,为韦某坚、黄某基在工程项目核算、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单独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42.5万元。

20186月,被告人黄柱林为了便于收取、存储他人送给的好处费,让其母亲在某银行支行办理得银行卡后交给其使用。20213月至20225月,黄柱林将受贿所得通过ATM现存方式存入该账户,后通过该账户以刷卡支付方式用于购买车辆、商铺、房产、投资经商共计238.39万元,车辆、房产等均登记于其配偶名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柱林利用担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投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及个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9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将受贿所得存于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后用于购买房产、车辆、投资经商,并登记于他人名下,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黄柱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柱林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柱林的违法所得1151.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