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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过账“洗钱” 换来满身“泥污”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07

来源:获嘉县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232月,被告人贾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系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账洗钱的情况下,通过“陌陌”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并介绍被告人杨某等人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过账洗钱,在过账过程中配合刷脸、取现等。被告人贾某出借的本人银行卡及介绍出借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80968元,涉案资金87000元,非法获利1700元。

20232月,被告人杨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系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账洗钱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过账洗钱,在过账过程中配合刷脸、取现等。被告人杨某出借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85388元,其中取现金额共计276000元,涉案资金172000元,非法获利5600元。

2023324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贾某退出违法所得1700元,被告人杨某退出违法所得5600元。

判决结果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贾某、杨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杨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杨某到案后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贾某、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贾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被告人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获嘉县公安局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