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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并邀约他人提供银行卡转账洗钱,两男子获刑!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26

来源: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严某某、谭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基本案情

严某某经李某某(另案起诉)介绍,提供银行卡帮助杨某(已判刑)等人接收犯罪所得并取现。2022529日,严某某邀约谭某某等人到兴仁市,谭某某提供其银行卡并到某营业所将进入银行卡账户的人民币6.33万元(涉及罗某某被诈骗2.4万元)取现6.3万元交给杨某等人,非法获利2100元,由严某某、谭某某、杨某三人平分。2022530日,严某某到贞丰县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杨某等人接收犯罪资金,并到某营业所将进入其银行卡账户的人民币7万元(涉及黄某被诈骗7万元)取现6.9万元交给杨某等人,严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谭某某明知他人的转款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犯罪资金,使用其本人或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取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