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顺法院
近年来,对各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增大,诈骗分子转移非法资金愈发困难,而黄金具有“价格高、易出手”的特点,于是用黄金“洗钱”成为他们的新手段。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下旬,被告人杨某利用社交软件与上游犯罪分子取得联系,企图通过网络洗钱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上家向杨某提议可采用购买黄金的方式进行洗钱操作。随后,杨某邀约彭某和付某共同商议,约定获利后,给予其他参与人每次1000元报酬,剩余款项由三人平分。商议既定,付某找来吴某,彭某叫来蒋某,一同参与洗钱活动。作案过程中,杨某负责与上家对接,并通过虚拟币交易垫付购买黄金所需资金的60%给上家。
付某、吴某、蒋某等人则前往金店购置黄金首饰,以银行卡限额为由要求金店提供收款银行卡号,将收款银行卡号发给杨某,杨某再将其发给上家,由上家向该银行卡转账支付黄金货款。最后,杨某与彭某负责将黄金首饰变卖套现。经查明,杨某等人累计收取并转移网络诈骗资金达199800元。
裁决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五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案件情况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手段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0元不等刑罚。
法官说法
实践中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多表现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并且进行取现的行为,实际上远不限于此形式,本案中便是一例。实物黄金具有价格高、流通性强等特点,犯罪分子通常会借他人之手,通过购买黄金进行倒卖等手法,将违法犯罪所得洗成“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