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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立法修订的国际因素与国内法治回应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1-2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国际社会的反洗钱行动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FATF的创造性贡献在于提出了反洗钱的“40+9建议”的综合框架。在此基础上,FATF通过了《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并且逐步得到了世界范围内18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广泛认同,成为各国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领域的标杆性文件,产生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重要影响。

中国作为FATF的成员国,需要接受相应的互评估工作。FATF通过对我国第四次大范围的互评估工作,形成了对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系统评估结果,其中“洗钱犯罪化”的评估结论为“部分合规”。FATF认为中国洗钱犯罪的规则存在缺失,指出中国立法对自洗钱不入罪等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重大缺陷”。20178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要求从制度层面完善洗钱罪的立法修订工作。2021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国内金融机构从内部监管层面来落实和细化监督管理,做好预防性风险防范工作。20213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立法修订。20241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强化反洗钱义务的承担。

洗钱罪立法修订的国际因素与国内法治的双向互动

(一)正视国际因素与国内法治的互动关系

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成员,中国各方面的建设成就本身也是世界发展的缩影。立足国际与国内两个大局来认识国内法治的变化,需要反思国际因素影响国内法治进程的背后动因。洗钱作为严重危害经济安全的行为,已经不是某一国家能够独立胜任的事项,反洗钱直接涉及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社会安全等多个领域,与经济、金融、国际政治和合作均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二)国际因素的立法承诺与履行大国责任担当

国际因素的国内促动具有主动与被动的两面性,无论哪一种情形所具有的效力渗透都是双向的。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身影日益活跃,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也在逐渐深入,毫无疑问这样的影响既是中国向外展现自己优势,与此同时,也需要中国正视自身不足以更好承担大国担当。中国的大国担当呈现了多边主义政治外交的积极一面,随着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日渐增强,其自身担负的义务与重任也在日趋增加,中国吸纳来自国际层面的合理性因素并进行立法调整,是努力承担大国责任的体现。

(三)国际因素促进国内法制转化的模式选择

从国内法律制度的漏洞填补来说,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模式选择,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与立法修订。由于解释不能随意突破立法条文边界与法治原则,因而解释的灵活性仍然受制于解释权限与条文表述等方面的束缚,不能随意以解释之名而行立法之实。而且国际因素促动下的国内制度完善往往都是重大性的规则补充,依赖解释这一路径救济具有现实局限,甚至会带来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现实错位。

国际因素促动国内洗钱罪修订背后的另行反思

(一)政策导向下的刑事立法“活性化”跟随

刑事立法伴随国际国内社会的时势变迁而作相应调整,这是刑法适应性的体现。国际因素的不确定性与动态性特征明显,通过国际因素的发酵而直接传导到国内决策和制度完善之中。如果国际因素的变化都以政策为推手而传导于国内立法层面予以解决,政策影响力必将时时推动国内的制度建设,刑事立法必将处于一种变动不居的积极主义态势,活性化的立法修订也将成为未来立法的常态趋势。

(二)超个人法益保护与个人权益保障的失衡

国际因素促进国内制度修订往往注重的是超个人法益保护。自洗钱入罪具有世界各国加大保护金融秩序安全的利益出发点,其呈现出来的同样是强化超个人法益观。从现有立法情形来看,法益背后的立法批判与限制功能并没有正向体现出来,反而通过凸显超个人法益而诞生了积极立法的现实。在自洗钱入罪的情形下,可能会把兜底条款泛化为洗钱的犯罪手段,并通过数罪并罚的从重惩罚来回应超个人法益观。

(三)法律制度的零散化与法典体系的非兼容性

从洗钱罪的三次立法修订来看,均是国际因素的直接影响而带来的现实结果。尽管国际因素对促动国内立法的完善具有积极性价值,但是潜在的隐忧也在于此,即刑事立法会因为国际因素的易变性而面临不断调整步伐的情形。由于国际因素带来国内刑事立法的不断调整,致使刑事立法条款的稳定性较弱,刑法的安定性欠缺,对刑罚最后手段性的原则遵循也会带来实质影响。

(四)静态规则转化为实践适用的扩张倾向

在国际因素促进国内立法转化的情形下,基于从严惩治政策力量的积极引导,实践适用中的扩张倾向成为潜伏的现实担忧。为了保证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评价的“适配性”,结合现有条款进行实质解释成为必要。在刑事立法活性化的背景下,为了回应立法效力与治理目标的需求,实质解释伴随立法的动态调整,往往会以刑罚扩张的面貌出现。从具体适用来看,不排除基于政策需求而积极附随之下的个案情形。

国际因素促动国内洗钱罪修订的理性回应

(一)积极主义立法观仍需谨慎有限行使

积极主义刑法观背后体现的是刑法的适应性与应对性,积极主义态势下的刑法仍然需要谨慎且有限度地行使,不能因为适应性与应对性的需求而放弃刑法内在的安宁性。国际因素推动洗钱罪的立法修订,对积极主义刑法观之下的新罪增设需要理性辨识。尽管刑事立法对洗钱罪进行了多次调整,但是相关的立法修订仍然是有限度的。刑法的“积极性”并非等同刑法修订的随意性与无边界性,“审慎的积极主义”是其理性立场。

(二)法益的刑事法治功能应当得到彰显

不断扩张化的立法现实并没有充分彰显法益的立法批判功能,而更多是以法益保护为理由进行的罪刑扩张,因而洗钱罪的法益功能应得以充分体现。洗钱犯罪是否有必要在国内立法层面进行后续的进一步修订,需要结合法益是否具有延伸保护的必要进行审视。在主观要件理解、数罪并罚处理等方面,均需要基于法益审视而发挥限定功能。

(三)国内法的制度转化仍需遵守法治原则

国际因素促导下的国内立法修订同样要对接法治规则,自洗钱入罪的背后需要立足法治原则进行阐明根据。现在要把原来认为不可罚的行为转化为刑事可罚行为,必须正视法治原则的规范适用问题,通过充足的教义理由来填补国际因素带来的法治基础不稳的风险。自洗钱作为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再与事前行为一体处罚,核心在于事前行为与事后行为的法益侵害同一性发生的实质流变。

(四)国内法应以教义分析进行规范化适用

在国际因素影响洗钱罪的立法修订之后,政策因素的作用力必将从立法修订转向实践适用场域。在从严惩治洗钱罪的过程中,不能无视教义规则而强调单方面的严惩。包括对主观“明知”的理解、对兜底条款的限定、数罪并罚的适用等,均不可能偏离刑事法治的要求。遵循刑法教义规则的个案适用,才能既真正回应立法修订的规范文本,又在合乎刑事逻辑的同时坚守法治化的真谛。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