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各类“洗白”诈骗资金的方式亦层出不穷。当在网络上看到有人发布以黄金、珠宝、白酒、手机等贵重物品为媒介的高买低卖交易信息时,如果贪图这一时的“商机”,很可能成为电诈犯罪分子“洗白”犯罪资金的“帮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余某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对方联系并约定由余某首先在第三方正规商家选购商品,由上游犯罪分子帮助其向该商家用人民币支付全额货款后,余某再按照低于上述商品20%左右的价格,采取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向双方所约定的保证人支付货款,待收到货物后通知保证人向上游犯罪分子放款,从而完成三方交易,余某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同日,余某在网络上某官方旗舰店选购了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酒品并提供了收货地址,上游犯罪分子随即使用电信网络诈骗款全额支付了货款。在收到商家发货通知后,余某遂通过保证人向上游犯罪分子支付了其用9万余元人民币购买的某虚拟货币。在等待收货期间,对方支付的款项11万余元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扣押,涉案酒品也被拦截发货。
此外,余某还伙同他人于2024年8月因索要陌生女性联系方式未果而无故殴打对方三人,致对方两人轻微伤。案发后,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