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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判决生效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24

来源: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由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结的陈某受贿、洗钱一案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兴安盟地区首例对“自洗钱”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数罪并罚的职务犯罪案件。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在任某国有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8.5万元,并用其中20万元受贿款借他人名义进行炒股。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为掩饰、隐瞒其受贿所得,通过他人将20万元受贿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切断了受贿款与其本人的直接关联,实现了赃款在形式上转为合法证券的效果,具有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依法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的生效,准确践行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自洗钱”入罪的立法本意。该修正案通过删除“协助”等要件,为自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单独定性消除了法律障碍,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该修正案将“自洗钱”从上游犯罪的附庸提升为独立的打击对象,为司法机关切断犯罪资金流、提升追赃挽损效率提供了制度利器。

该案判决的生效,向社会各界释放了 “自洗钱”必追责、“贪腐无后路”的强烈信号:一方面,时刻警示广大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绝非“一贪了之”,任何试图通过投资、转账、代持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另一方面,向社会公众普及了“自洗钱”入罪的法律规定,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洗钱行为,主动配合打击腐败及衍生犯罪,以司法案例的示范效应推动形成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的法治氛围。

该案判决的生效,充分彰显了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恪守司法职责、严厉打击腐败及衍生犯罪、坚决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坚定立场与鲜明态度。

下一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洗钱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深化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持续强化使命担当,健全线索排查、证据移送、案件会商等协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司法效能,以精准司法巩固打击治理成效,为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