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宗案件,三名被告人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25年6月的一天,三名年轻男子戴着鸭舌帽、口罩走进息烽县一家超市,一次性购入几十箱白酒。表面看他们出手阔绰,实则是在转移电信诈骗受害人资金。三人为“洗白”赃款,手段翻新,将黑手伸向实体店。通过在超市批量购买白酒,以正常“购物”消费方式“跑分”,转移诈骗资金,以达到将诈骗款转移为实物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得知可为“上家”转移诈骗资金并从中牟利,明知是犯罪行为,仍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唐某某共同参与。三人经过伪装,前往超市通过大宗白酒交易,完成“跑分”,短短数小时内,便将两名被害人被骗资金转移,共计8万余元。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进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三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电信网络诈骗人员通常不会自己抛头露面,而是通过各种高利诱饵,引诱群众成为他们转移犯罪所得帮凶。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打击力度加大,转移犯罪所得不再是简单将诈骗财物转移进银行卡再取出。犯罪分子会利用实体经营掩盖非法资金流动,例如组织人员到烟酒、黄金店铺大量代购商品,以此转移涉案资金。
法官提醒,任何以“合法外衣”包装的非法资金转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