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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倒卖数字钱包为电诈洗钱获刑据

信息来源:上海黄浦 发布日期:2026-04-27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董某甲、董某乙父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这对父子以兼职为名,诱骗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批量注册并出售数字人民币钱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双双沦为阶下囚。

2024年起,父亲董某甲注册公司,以“日结300元”为诱饵招募兼职。他们诱导求职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等敏感信息,随后利用这些信息批量注册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及数字人民币钱包,并以每个几元至几百元的价格出售牟利。

父子二人分工明确:董某甲负责联系中介与资金管理;董某乙则负责对接上家,具体操作。20252月至5月期间,董某乙在父亲知情同意下,专门承接数字人民币钱包业务。他明知所售钱包将被用于违法犯罪资金洗白,仍知法犯法。

20255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诈案时,通过资金链追踪至董氏父子出售的数字钱包,二人随之落网。经查,在短短三个月内,其出售的20多个数字钱包被诈骗团伙用于实施30余起电信诈骗,涉案资金高达42万余元。检察机关认定二人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舒逸提醒: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切勿随意将身份证、银行卡等敏感信息交由他人操作,切莫为短期利益沦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