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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亲友贪污贿赂仍协助洗钱上亿美元汇往香港 男子被判五年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21

来源:光明网

明知亲友实施贪污贿赂犯罪仍协助其将上亿美元汇往香港,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虚构交易协助非法集资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到他人名下,帮助隐匿资产掩盖犯罪行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向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帮助他人注册微信并绑定银行卡收取毒资......这些洗钱行为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支持,既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依法查处和追赃挽损,也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召开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通报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北京法院洗钱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洗钱上游犯罪案件种类的变化,以及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攀升,洗钱犯罪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上游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数额屡刷新高,与之相关的洗钱犯罪所涉资金也越来越大。

记者注意到,在公布的房某洗钱案中,房某明知王某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罪)仍协助其将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14亿元)汇往香港,转移资金,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房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100万元。

据北京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洗钱行为的实施,离不开银行账户等基本工具,为逃避监管,犯罪分子往往需要收集或利用各类账户,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小利等因素,通过给予小额利益等方式诱使他人帮助完成洗钱过程。如会通过直播打赏、刷单及租借、租售银行账户、低价出售赃物等形式诱骗普通民众参与洗钱犯罪活动。部分被告人为获得高额手续费、“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帮助他人从事洗钱活动,往往从“洗白”的资产中抽成。

如李某洗钱案中,李某为谋取私利,在明知徐某的资金来源和性质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实名开办的工商银行卡、浦发银行卡提供给徐某用以接收并以取现的方式转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资金20余万元,李某因此获利1万余元。

再如林某明知是谢某等人的贿赂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代为收受贿赂款共计200余万元,并从上述贿赂款中提取百分之十作为自己的好处费,后将剩余贿赂款转账至谢某等人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内,林某因此获利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