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湾法院
7月19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和洗钱罪一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张湾区审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
据张湾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某公司车辆工程技术部副部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基建供应商在工程施工、验收、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提供关照以及将供应商纳入该公司基建供应商体系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15人财物近500万元。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先后通过现存的方式将受贿款中65万转移至他人的银行卡内,然后再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证券股票账户内,最后又将股票账户内资金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转出。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逐项举证、示证,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法庭辩论。通过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环节真诚认罪悔罪。
当天的庭审,来自东风商用车、东风越野车、东风日产乘用车、东风电视台和张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干部职工7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整场庭审程序推进有序,秩序井然。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