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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法院宣判一起“车手”洗钱案 3人贪图小利帮取诈骗赃款获刑

信息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6-07-23

721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为牟取蝇头小利,充当诈骗团伙“车手”,协助转移诈骗赃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不等刑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56月,黄某获悉李某甲从事所谓“黑灰产”可快速牟利,便与其商议共同操作“滴滴现金”业务。随后,李某甲邀约李某乙入伙,3人共筹集22万元作为“保证金”,并约定按比例分赃。为实施犯罪,黄某介绍了已被另案判决的谭某担任专职“车手”,谭某又招募黎某(已判决)共同参与。随后,黄某借5000元给谭某租车,李某甲、李某乙则为其提供摄像头、专用手机等作案工具,并将谭某引入聊天软件“飞机”App的犯罪群组。李某甲将22万元兑换成虚拟货币U币作为担保接单,由李某乙在群内接单后派发给谭某执行线下取款任务。

202567日,接上线指令后,谭某伙同黎某驾车从江西赶赴湘潭。在昭山服务区内,二人取走装有被害人赵某被骗现金22万元的黄色包裹,随即转交李某乙,该笔资金最终流向李某甲控制的账户。同年69日,谭某、黎某再次前往昭山服务区提取10万元被骗资金时,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

经核查,该次犯罪链条中,李某甲非法获利3000元,李某乙获利2000余元,黄某仅分得600元。案发后,李某甲于20251014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同日晚,李某乙在李某甲的规劝下投案自首;黄某也于2026211日主动向户籍地警方投案。到案后,3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为减轻被害人损失,李某甲赔偿12万元,李某乙赔偿3万元,黄某赔偿5000元,其中李某甲、李某乙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通过物理转移、提供工具、联络人员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3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在宣判后强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洗钱类犯罪之一,也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转移赃款、逃避打击的关键环节。犯罪分子常以“轻松兼职”“高额回报”为诱饵,蛊惑不明群众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或充当“车手”线下取现、转移资金。这些看似门槛低、来钱快的“跑腿”行为,实则是助纣为虐,不仅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追回,更让自己陷入刑事风险。法官提醒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严守法律底线,绝不出租、出借个人金融账户,更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赃款转移,谨防成为犯罪“工具人”,断送自身前程。